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浙
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本次对上述离
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
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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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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