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1600 吨 2-硝基-4-甲砜基苯
甲酸及 750 吨环己二酮建设项目”、“年产 10000 吨 3,5-二硝基-4-氯三氟甲苯等精
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变更为“年产 24500 吨对氯甲苯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根据四川广安基地的实
际情况,为加快募集资金的投资进度,变更后的项目及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新项目经济效益分析较好,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将“年产 1,000 吨三氯吡氧乙酸和 1,000 吨三氯吡氧乙
酸丁氧基乙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我们认为:鉴于“年产 1,000 吨三氯吡氧乙酸和 1,000 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
基乙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已达预定使用状态,将该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按规定对此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行
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献慧 王玉春 乔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