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
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2-30),
原告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创新”)与被
告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极皓天”)、中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杨佳业、杨锡伦、第三人嘉实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苏民终204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8)苏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裁定驳回中金创新的起诉。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下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最高法民申
苏民终2043号民事裁定,以中山证券、北极皓天、杨佳业、杨锡伦作
为被申请人,以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诉请:依法撤销(2021)苏民终2043号民事裁定书,维持
(2018)苏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
担。最高人民法院已对中金创新的该项申请进行立案审查。
目前,本案尚处于再审申请的审查阶段,中金创新的再审申请是
否符合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条件,仍需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公
司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该再审申请的立案审查不会对中山证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
时,中山证券将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