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
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
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
东回报、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重要因素,
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镇洋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
规定;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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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坚持现金分红为主,坚持积极、科学开展利润分配的基本
原则,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
种方式。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条件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该年
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议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
分红。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四十。具体每个
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
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后提出预案。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
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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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5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
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
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可
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
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
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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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关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附则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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