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号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九
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号公司”或“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就九号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
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九号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8 号)批复,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70,409,170
份,发行价格 18.94 元/份 CDR,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33,549,679.80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40,855,997.22 元。德勤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存托凭证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 00587 号《验资报
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
进展如下:
单位:元
截至 2022 年
募集资金承诺投 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序号 项目名称 6 月 30 日投入
资总额 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
进度(%)
年产 8 万台非公路休
闲车项目
智能配送机器人研发
及产业化开发项目
合计 1,240,855,997.22 1,056,025,280.64 85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九号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39)。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一)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
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
如下:
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序号 项目名称
用状态日期 用状态日期
智能配送机器人研发
及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募集资金到账以来,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其中智能电动车辆项
目、年产 8 万台非公路休闲车项目均已完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涉及的办公场
所购置、智能配送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开发项目涉及的研发及测试场所购置受
新冠疫情影响,项目内外部协作效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导致建设项
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合同签署等环节受到制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公司综
合考虑资金使用情况、实际建设进度等影响,基于审慎性原则,将上述募投项
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4 年 6 月。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
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
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存托凭证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
规划。
五、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
过程的内外部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
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
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已出具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号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 荐 代 表 人 签 字 :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彭 凯 沈 昭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