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证券之星 2023-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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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利润分
配政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5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稳健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公司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公司
盈利能力、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
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在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在利润分配
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积极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
后净利润)为正值;
  (2)现金流充裕,具有实施分红的货币资金;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事项。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
  (4)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的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连
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子公
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
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本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
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
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
通过。
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
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五)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
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
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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