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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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 日
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山东新
征程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新征程”)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
公司已与山东新征程签署《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征程能源
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
    。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一)合同主体
  甲方: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
  (二)签订时间
  甲方与乙方于 2023 年 1 月 3 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认购价格
告日。发行价格为 3.88 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甲方有权在证监会
批准文件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
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当仅派发现金股利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A1=PA0-DA
   ( 2) 当 仅 送 红 股 、 配 股 或 转 增 股 本 时 , 按 如 下 公 式 调 整 : PA1=PA0/
(1+EA)
   (3)当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时,按如下公式调整:
   PA1=(PA0-DA)/(1+EA)
   其中:
   PA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
   PA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DA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EA 为每股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数。
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二)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
币 1.00 元。
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
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认购数量亦进行相
应的调整。甲乙双方确认,最终发行数量将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
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协商确定。
  (三)认购方式
行的 A 股股份,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
(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书 3 日内,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设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完成将乙方本次认购的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的相关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认
购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四)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 A 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乙方认购的新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止,若
因甲方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股本发生变动的,该部分股
份亦遵守上述规定。上述限售期届满后,乙方认购的新发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五)费用安排
  所有由甲方委托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承销或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其他专
业顾问的费用和其他实际开支由甲方负责。
  乙方应当负责支付其所委托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顾问、其他专业顾问
的费用和其他实际开支。
  (六)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应严格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除因不可抗力外,任何一
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
实际经济损失。
  (七)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自下述条件全部实现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下述任何事件,则本协议可在有权终止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或
在双方协商同意的终止日终止:
  (1)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终止本协议;
  (2)甲方本次发行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重大违约行为(ⅰ)无法补救;或(ⅱ)未
在收到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30 个营业日内得到补救;或(ⅲ)致使另一方不
能实现协议目的,则另一方可终止本协议。
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的,本协议自撤回申请材料之日起自动
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会等监管机构核准/同意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
导致出现前述情形的除外。
一方向另一方追究相关责任。
  三、备查文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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