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3]JKXN 第 0103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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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金开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天娇律师、焦晓洁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大会的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
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通过线上方式出席了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三
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和 2022 年 12 月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董事、总经理尤明杨先生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因工作原因,尤明杨先生无
法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范晓
波先生现场主持。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3日上午9:15—9:25,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3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大会出席对象为: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
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大会实际
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相符。
(二)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560,938,834股同意,9,600股
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99.9982%。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326,820,819股同意,9,6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