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光: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1-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 1111 传真:0571-8790 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002 号
致: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风光”)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新风光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风光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新风光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新风光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视频见证了新风光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新风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1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 及 《 中 国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 报 》《证 券 日报》 和 巨 潮 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法律意见书
   (二)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2 月 17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胡顺全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
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3 日 14 点 30 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山东省汶上
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中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
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64,219,283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45.88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1,249,16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3.76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970,12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22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9,051,85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4679%。
   本所律师认为,新风光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视频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219,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051,856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3,999,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831,583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5665%;反对 0 股,占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220,273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2.4335%。
   表决结果:同意 63,999,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831,583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5665%;反对 0 股,占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220,273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2.4335%。
   表决结果:同意 63,999,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831,583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5665%;反对 0 股,占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220,273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2.4335%。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风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风光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