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和生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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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2 年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对正和生态进行了现
场检查,参加检查人员为岳东(保荐代表人)、张钰源。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正和生态的实际情况,通过访谈、实地查
看、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方面进行了核查,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六)现场检查手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正和生态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审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其他会议资料。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结束之日,正和生态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
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
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复核了本持续督导期间三会文件,并将其与网络披露相关信息进行
对比和分析。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结束之日,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披露内容及格式合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正和生态关联交易的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和公告文件,
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情况,并与正和生态财务总监进行了沟通。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结束之日,正和生态资产完整,
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银行对账单,抽查了大额支出会计凭
证、审批手续及发票等原始凭据,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
资料,同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关于募集资金支出的审批文件。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正和生态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的要求,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正和生态制
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相关制度,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和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正和生态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
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表,访谈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了解近
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正和生态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根据第三季度报告,由于疫情等原因公司一
至三季度发生亏损。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正和生态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予了
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
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正和生态认真履行了持
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正和生
态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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