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3-001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2]47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等有关规定,我
局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18 年,你公司披露了关于使用自有
资金 5000 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事项,但至今未进一步披露该产品涉及优先级受益
权转让安排等交易进展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
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
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关于信息披
露的问题,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披露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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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购买信托产品进展情况暨延期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5)。公司将吸
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持续发展。
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
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