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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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调优盈利结构和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竞争
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陈昆、董灿辉、罗成勇、葛彬、汪
忠雄、肖体良、金克斌、郭云松、李波、鲁学明、候建林、杨延庆、董天禹合计
持有的云南沧恒投资有限公司8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拟于
相关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所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新大
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云南沧恒投资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等)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听取了公司
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情况的详细介绍,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交易的相
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
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承担本次交易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
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交易各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
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
则和要求。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评估价值作为依据,并经
公司和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因此,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程序,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星、张洋、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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