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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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新大正”) 拟
向陈昆、董灿辉、罗成勇、葛彬、汪忠雄、肖体良、金克斌、郭云松、李波、鲁
学明、候建林、杨延庆、董天禹共 13 名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
云南沧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上市公司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保密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在本次交易中所采取
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
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对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上市
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填写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与交易对方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不被泄露,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
施,限定了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为实施本次交易,上市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评估机构等具有相应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并分别
与该等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
三、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的人员范围并进行股票买卖自查
  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的人员范围。上市公司郑重提醒和督促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交易信息透露或者泄露给包括其亲属、同事在内的其他人
员,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同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要求,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利用该消息
进行内幕交易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将在本次交易方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之前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
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署了保密协议,
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特此说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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