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菱动力: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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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一月
                                               目 录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
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
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
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
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中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
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
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上述人员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 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
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的情形时,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并详细
说明原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公司资
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债等的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
及期限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
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
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
除满足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
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
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
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
确表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
的 1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开
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
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
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
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
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
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它情形。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
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 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
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
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它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且超过 1,000 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
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
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
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
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
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
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
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
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
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
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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