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证券之星 2023-01-0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
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目        录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
    二、本次发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 ......... 11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释       义
  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发行保荐书、发行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指
保荐书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国金证券、本保荐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
公司、发行人、雷曼
             指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光电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指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行为
对象发行
发行对象、特定对象    指   不超过 35 名(含)特定对象
股东大会         指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保荐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9 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列出的部分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在
尾数上略有差异。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姓 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具有 15 年投资银行工作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天齐锂业(002466)2010 年 IPO
       首发项目、2014 年非公开发行、2015 年重大资产购买、2016 年向合格投资者公
邹学森
       开发行公司债券、2017 年配股、2018 年重大购买项目;英杰电气(300820)2020
       年 IPO 首发项目等。
       具有 20 余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四川路桥(600039)、成飞集
       成(002190)、川润股份(002272)、银河磁体(300127)、厚普股份(300471)
杜晓希
       等企业 IPO 工作,汇源通信(000586)、三安光电(600703)、川润股份(002272)、
       高新发展(002272)等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向俞洁:具有 15 年投行工作经验,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中国银行(601988)
海外收购项目、许继电气 (000400)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天齐锂业(002466)
海外收购暨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和海外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等;康弘药业
(002773)、江苏银行(600191)和中密控股(300470)IPO 项目等。
  刘晓秋、张成伟、周子琪。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edman Optoelectronic Co., Ltd.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李漫铁
成立日期         2004 年 07 月 21 日
上市日期         2011 年 1 月 13 日
股票简称及代码      雷曼光电,300162
注册资本         349,510,030 元
董事会秘书        左剑铭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二区第八栋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二区第八栋
邮政编码         518055
联系电话         0755-86137035
传真号码         0755-86139001
互联网网址        www.ledman.co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63458618K
电子信箱         ledman@ledman.cn
             一般经营项目是:节能技术服务(不含限制项目);设备租赁(不
             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能源管
             理;节能环保工程、节能工程设计;节能技术咨询与评估;照明
             工程、城市亮化工程、景观工程的咨询、设计、安装、维护;从
             事经营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
             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足球联赛商务资源开发;
             体育广告和传播媒体经营;体育赛事策划及承办;经营进出口业
经营范围
             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集成电路、
             软件及通信设备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
             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软件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网上贸易(不含限制项目),网上经营 LED 相关产品。
             许可经营项目是:研发、生产经营高品级发光二极管及 LED 显
             示、照明及其他应用产品。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
业务往来情况
  国金证券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五)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或利害关系。
  综上,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本
保荐机构除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外,与发行人不存在
其他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雷曼光电项目组在制作完成申报材料后提出申请,本保荐机构对项目申报材
料进行了内核,具体如下:
  质量控制部派出刘强、王添进、黄媛对项目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管理流程、项目组工作情况等进行了考察,对项目组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的
重大法律、财务问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他重要问题进行
重点核查,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及项目组进行探讨;审阅
了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
是否勤勉尽责出具了明确验收意见。考察完毕后,由质量控制部将材料核查和考
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形成质控预审意见同时反馈至业务部门项目组。
  项目组在收到质控预审意见后,出具了质控预审意见回复,并根据质控预审
意见对申报文件进行了修改。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质量控制部结合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验收情况和项目组预审意见回复情况出
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项目组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
公司内核风控部。内核风控部对项目组内核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出具的预审意
见和质量控制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
  对雷曼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等逐项进行
了问核。
  雷曼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内核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经
过内核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雷曼光电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二)内核意见
  内核委员会经充分讨论,认为:本保荐机构已经对雷曼光电进行了必要的尽
职调查,申报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认为发行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通过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
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在雷曼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不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通过查看公司合同、费用明细等方式,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
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
   经核查,雷曼光电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国金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发行人审计机构。除前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雷曼光电聘请的其他第三
方情况如下:
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机构。
展业务经营,为确保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聘请了美国洛克律师事务所
(Locke Lord LLP)、香港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ZHONG LUN LAW FIRM
LLP)、越南佳明法律有限公司等境外律师事务所就境外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了明确意见,出具了相关备忘录或专项法律意见书。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除上述聘请第三方的情形外,雷曼光电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第三方的情况。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
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
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
规定,国金证券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
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雷曼光电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金证券愿意保荐雷曼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承
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二、本次发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方案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
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 1.00 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未低于票面金额,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本次发行属于向不超过 35 名(含)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不存在采用
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进行,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
定。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即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下列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在募集资金使
用方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
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
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股票由不超过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作出相应调整。
  综上,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
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最终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
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八
条的规定。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
件,尚待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取
得监管机构的审核通过并完成注册,以及审核通过并完成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
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
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发
行失败或不能足额募集所需资金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增加公司的股本总额及净资产规模,若公司净利润的
增长速度在短期内低于股本及净资产的增长速度,则存在发行后每股收益和净资
产收益率短期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状况,还受到国际和国内
宏观经济周期、资金供求关系、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
响。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因上述因素出现背离价值的波动,股票价格的波动会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直接或间接地对投资者造成影响。因此,提请投资者注意股市风险。
  (二)政策与市场风险
  目前公司出口收入占比较高,出口产品主要销售至北美洲、欧洲、亚洲(中
国以外)等海外市场。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 71.68%、64.87%、
战争爆发,大国博弈加剧,给全球经济带来诸多不确定影响,对公司出口造成了
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同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贸易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
产品进口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有日益加重的趋势,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自
的进口关税,并自 2019 年 5 月 10 日起加征至 25%,而美国地区是公司第一大外
销地区,公司的产品也属于关税加征商品范围。未来,如果地区冲突、中美贸易
摩擦等未得到有效缓和或其他主要产品进口国改变进口关税政策,或实行更加严
重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则境外客户可能会采取减少订单、要求公司产品降价或
者承担相应关税等措施,导致公司来自美国等海外地区的外销收入和盈利水平下
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尽管公司在 LED 行业拥有深厚的积累,在研发、品牌、产业链等方面优势 明
显,但是随着市场竞争加剧,若公司不能持续在技术研发、渠道建设、制造成本、
工艺技术提升、品牌知名度等方面保持优势,则可能面临落后于竞争对手的风险,
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将会被削弱。
  (三)与发行人经营相关的风险
  公司重要的主营业务 LED 显示业务属于技术快速迭代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
业。近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国内外竞争对手新生产线的陆续投产,LED
显示面板产能逐渐丰富,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未来 LED 显示产品的毛利率可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能被压缩。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6.69%、21.48%、23.90%和 24.90%。
若公司不能持续在技术研发、渠道建设、制造成本、工艺技术提升、品牌知名度
等方面保持优势,且公司难以有效的降低成本,则可能导致毛利率出现下滑,面
临落后于竞争对手的风险,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将会被削弱。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 LED 灯珠、电源、LED 晶片、PCB 板和 IC 集成电路
等。报告期内,LED 产品上游原材料例如铜、金等大宗商品价格涨幅明显,其价
格波动将会沿着供应链向 LED 产业中下游传导。如果原材料价格在未来维持持续
上涨趋势,且公司不能将成本压力合理转移,将对公司毛利率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3,034.31 万元、28,198.79 万元、
度上占用了公司资金而影响流动性。另一方面,如果原材料、库存商品的行情出
现大幅下滑或者公司产品销售不畅导致存货积压情形,而公司未能及时加强生产
计划管理和库存管理,公司将面临存货积压及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9,628.81 万元、15,863.39 万元、
司已经采取了一系列落实催收款项的措施,以降低应收账款收款风险,但是如宏
观经济环境、部分客户经营状态等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对应收账款催收不力等,
未来可能会出现呆账、坏账风险,或由于付款周期延长而带来资金成本增加,从
而对公司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波动变化较为明显。2019 年至 2022 年 1-9 月,公司
各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040.71 万元、-31,554.09 万元、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冲突、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和其他进出口环境阶段性恶化的影响导致出口销售受阻、
资产减值和对子公司拓享科技计提大额商誉减值所致。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4,176.17 万元,同比变动-7.41%,公司最近一期
存在业绩小幅下滑情形。主要因为国内市场受疫情多点零星散发影响,致使公司
市场开拓工作受到一定影响,而公司营销及研发投入持续加大所致。
   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将对研发、生产、销售等的投入有效转化为收入和盈利能
力的提升,将面临收入下降、盈利下滑的风险。
   公司的海外业务主要以美元进行结算,汇率的波动速度和幅度过大会对公司
业绩产生较大影响。面对全球愈发复杂的政治及经济环境等不确定性因素,如外
汇频繁的大幅度波动,公司将有可能面临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汇兑损失风险。
   公司上市以来,为加速业务发展,收购了拓享科技等公司,形成了一定金额
的商誉。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 4,576.70 万元,占公司
合并报表口径总资产的比例为 3.1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述收购形
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减值测试。若上述被收
购公司未来经营状况恶化,则公司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当期损益造
成不利影响。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公司产业链的延伸,公司经营管理的跨度和幅度
将有所增加。如果公司在业务流程、内部控制、人员招聘和培养等方面未能及时
适应和调整,可能引起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从而影响到公司的战略实施和
业务发展。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自 2020 年以来,全球新冠疫情爆发给中国和全球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深远
而严重的影响,公司的国际业务受到明显影响。如果后续疫情或疫情防控政策发
生不利变化及出现相关产业传导等情况,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此外,
公司客户及目标客户可能受到整体经济形势或疫情的影响,进而对公司业务开拓
等造成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投产有利于公司规模的扩大和健康发展。尽管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和审慎的论证,并在技术、
人员、渠道等方面均做了相应的准备,预期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但相关结
论主要基于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水平和公司经营情况
等条件。在项目实际实施及后期经营的过程中,若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
某些不曾预估的因素或不可抗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
过程和实施效果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
  由于小间距 LED 显示产品已成为拉动 LED 显示应用市场规模增长的主要动力,
基于对 LED 显示产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判断,公司将基于 COB 技术的 Micro LED 显
示面板确定为未来的战略重点,拟进一步加大该领域的投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雷曼光电 COB 超高清显示改扩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
金。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具有良好的技
术积累和市场基础,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重大风险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如
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所处市场环境、技术、相关政策、下游市场需求状
况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募投项目在项目组织管理、厂房建设工期、市场开
发、产能利用以及产品价格、产品销售增长等方面可能不达预期,则存在募投项
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五)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漫铁、王丽珊、李
跃宗和李琛及其一致行动人杰得投资、希旭投资合计持股比例为 42.22%,与第
二大股东持股比例有较明显的差距;但目前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
公司股份 71,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4%,不排除由于融资方无法按期
归还资金导致相关股票被执行给质押方,进而导致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发生变动,
从而影响控制权稳定的情形,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 LED 应用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主要产
品为 LED 显示屏产品、LED 照明产品等。公司专注于 LED 超高清显示及 LED 照明
产业,在业内率先推出并量产基于 COB 先进集成封装技术的 Micro LED 超高清显
示产品,建立了包括基于 COB 封装技术的 Micro LED 超高清显示屏 LEDCOB、雷
曼智慧会议显示系统 LEDHUB、雷曼巨幕 LEDPLAY、LED 智能照明、LED 创意显示
在内的 LED 全系列产品生态及解决方案体系。
  LED 显示产业是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
展方向。目前,LED 显示屏主要应用于安防监控中心、调度指挥中心、广电演播、
高端会议视频中心、高清电子广告牌等领域,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多项产业政策
支持 LED 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目前 LED 显示技术不断向着更小的像素点间距突破,目前已经发展出像素点
间距小于 1.0mm 的 LED 显示产品。由于下游客户的需求不断增加以及生产厂商技
术和工艺的提高,小间距 LED 显示产品的销量快速增长,成为拉动 LED 显示应用
市场规模增长的主要动力。由于 COB 技术在高像素密度 LED 显示领域具有明显优
势,将成为未来 LED 显示应用的核心技术。随着 LED 显示产品向更高像素密度、
更小像素间距不断发展。COB 将成为小间距 LED 显示的技术变革方向。
  公司顺应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从 2014 年就开始研发 COB 技术路径,
                                      于 2017
年 11 月成功研发出 COB 小间距 LED 显示面板,并于 2018 年开始出货量产,率先
成为行业内掌握 COB 小间距 LED 显示面板生产技术的上市公司。公司的 COB 小间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距 LED 显示面板的技术工艺成熟,产品具有高密度、高可靠性、高对比度、高分
辨率、高防护等级、高灰度、低使用成本等优点。目前,公司 COB 封装技术的
Micro LED 产品已经完成从专用市场、商用市场到家用市场的多生态布局。2021
年度公司基于 COB 技术的 Micro LED 超高清显示屏实现收入 4.08 亿元,同比增
长 86.81%。
   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公司已将基于 COB 技术的 Micro LED 显示面板确定
为未来的战略重点,拟进一步加大该领域的投入,扩大现有产能,提高公司在小
间距显示屏中的高端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
实施,发行人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 COB Micro LED 显示产品的生产能力,规模效
益和供货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在小间距 LED 市场的份额有望进一步提高,增强持
续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同时,通过补充流动资金,提高公司整体的
资本实力,把握行业发展机遇,进一步推动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内部管理和运作较为规范,具有较
强的竞争实力,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一方面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资金
需求,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减少财务成本,提高公司的抗
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发展能力。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 目 协 办 人:                       年    月   日
                 向俞洁
保 荐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邹学森
                                 年    月   日
                 杜晓希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任    鹏
内 核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郑榕萍
保荐业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廖卫平
保荐机构总经理:                         年    月   日
                 姜文国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冉    云
保 荐 机 构(公章):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附件一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
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授权邹学森、杜晓希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项目协办人为向俞洁。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邹学森
                 杜晓希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许继电气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