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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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信诺”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合肥合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屏公司”)、合肥芯屏产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屏基金”)、合肥兴融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融公司”)持有的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信诺”或
“标的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
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信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
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现就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文件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
真自查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进行逐项认真自查论证后,我们
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将超过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后总股本的5%。因此,根据《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以及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公司团队代
表形成的一致行动体;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发生变化,
且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上市公司仍将无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预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存在《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涉及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
重组上市。
次交易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交易具体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
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全部程序,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
易各方协商确定。
司的持续长远发展,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娄爱东
            张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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