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丰: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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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标的资产过户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5
电话:0731-8295 3778           传真:0731-8295 3779
致: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五丰”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新五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新五丰本次重组事宜出具了《湖
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
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
出具《关于核准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38 号)。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重组项下的标的资产过户
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五丰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组概述
  根据新五丰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重
组相关议案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天心种业 100%股权
和 200 万元国有独享资本公积、沅江天心 48.20%股权、衡东天心 39.00%股权、
荆州湘牧 49.00%股权、临湘天心 46.70%股权、湖南天翰 100%股权、郴州下思田
山天翰 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
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77,000.00 万
元。
二、本次重组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或授权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重组事项分别发
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同日,新五丰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
案》《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重组事项分别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同日,
新五丰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
的议案》《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
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或授权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均已同意参与本次重组并签署了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其中,法人交易对方现代农业集团、长城资管、华融资管、发展资本、信达资管、
种业投资、湖南天圆、西藏茶逸、新五丰基金、郴州湘牧、湖南绿代、西藏逸锦
均履行了其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三)目标公司的批准或授权
  本次重组已获得全部目标公司天心种业、沅江天心、衡东天心、荆州湘牧、
临湘天心、湖南天翰、郴州下思田、新化久阳、衡东鑫邦、湖南天勤和龙山天翰
股东会审议同意。
  (四)本次重组已获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
原则性同意。
  (五)本次重组已获得现代农业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本次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已获得湖南省国资委备案。
  (七)本次重组已取得湖南省国资委的批复(湘国资产权函[2022]169 号)。
  (八)本次重组已经新五丰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免
于发出要约。
  (九)中国证监会核准
司向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38 号),本次重组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具备实施标
的资产过户的法定条件。
三、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一) 天心种业及天心种业 4 家子公司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天心种业及天心种业 4 家子公司提供的工商变更文件、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天心种业及天心种业 4 家子公司均已就本次重
组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另根据天心种业出具的说明,本次
变更完成后,天心种业 100%的股权已过户至新五丰名下,200 万元国有独享资
本公积已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由新五丰享有。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沅江天心 48.20%
的股权已过户至新五丰名下。
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衡东天心 39.00%
的股权已过户至新五丰名下。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荆州湘牧 49.00%
的股权已过户至新五丰名下。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临湘天心 46.70%
的股权已过户至新五丰名下。
  (二) 新五丰基金投资的 6 家项目公司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新五丰基金投资的 6 家项目公司提供的工商变更文件、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新五丰基金投资的 6 家项目公司均就本次重组
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湖南天翰 100%
的股权已过户至新五丰名下。
了郴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郴州下思田 100%
的股权已过户至新五丰名下。
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新化久阳 100%
的股权已过户至新五丰名下。
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衡东鑫邦 100%
的股权已过户至新五丰名下。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湖南天勤 100%
的股权已过户至新五丰名下。
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龙山天翰 100%
的股权已过户至新五丰名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已办
理完毕,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重组的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重组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以及本次重组涉
及的各项承诺等文件,本次重组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对价,并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
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及
上市手续。
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审计结果执行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等相关事项。
重组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
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
质性法律障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具备实施标的
资产过户的法定条件;本次重组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已办理
完毕,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在相关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
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
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朱志怡                   谢勇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唐萌慧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赵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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