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北
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
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审核
意见如下: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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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稳定的回报。
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
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
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
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司可持续的需要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
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东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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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审核
后方可实施。
公司监事:黄省基、梁勇、罗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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