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拟实施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本激励
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
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以 2022 年业绩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75%。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
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第三
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以 2022 年业绩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75%。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
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激励对象个人年度业绩评
分,确定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
对象。
即: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其中,个人年度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标准系数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应符合以下原则:
划可解除限售的数量;
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前一个会计年度。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 3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
七、考核机构及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订本办法,并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
导、组织和实施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考核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各部门相关负责人负责对激励对象考核分
数的计算、考核结果材料的汇总。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汇总材料编写公司年度股权
激励计划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人力资源部提报的相关报告,形成当年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书面材料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评委员会审议,审定确定被
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并最终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在考
核工作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反馈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如确
实存在与公司制度不相符或者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出建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建议后 5 个工作日内确
定最终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归档
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负责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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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