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工申贝: 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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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安杰世泽(上
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
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过《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做出明确说明。
  议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宝山区市台路 263 号四楼报告厅
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 A 股总数
  为 463,469,852 股(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名,代表有表决权 A 股股份 125,626,22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585%,代表有表决权 B 股股份 2,128,22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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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师通过视频方式、现场参会的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
  票。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第 2 项至第 4 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蔡   航                        徐良宇
                              ____________________
                                     祝佳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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