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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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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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时代九和”)接
受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嘉璐、许伟伟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
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
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
查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同方股份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
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3:30 在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 1 号清华同方科
技大厦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韩泳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
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
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其中: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
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 3 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 1,009,566,04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0.1336%。
同方股份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3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7,009,57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477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交所身份验证机构
验证其股东身份。
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中小投资
者”)共计 3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7,758,0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现场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
师在现场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同方股份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代表股份数(股)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225,400,418 99.9041 216,582,876 99.4603
反对 1,175,200 0.0959 1,175,200 0.5397
弃权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代表股份数(股)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225,360,850 99.9009 216,543,308 99.4421
反对 1,214,768 0.0991 1,214,768 0.5579
弃权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三:关于拟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构成关
联交易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代表股份数(股)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16,582,876 99.4603 216,582,876 99.4603
反对 1,175,200 0.5397 1,175,200 0.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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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 通过
议案四:关于拟与中核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 15 亿元保理业务额度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代表股份数(股)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16,582,876 99.4603 216,582,876 99.4603
反对 1,175,200 0.5397 1,175,200 0.5397
弃权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 通过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所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同方股份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焦 彦 龙 许 伟 伟
刘 嘉 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