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关于本
次会议事项的相关说明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
(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务所需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
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王延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王维龙先生
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由于王延邦先生目前暂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待其正式取得该证书之前,我们同意暂由其代为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待其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后,其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将正式生效。
独立董事:石海峰、郑水园、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