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2-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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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本修订稿已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确保公司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
则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独立的监督和
检查。
  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协助监事会主席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机构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日常
办事机构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专人送达、邮件、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在
开会前不少于 24 小时通过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署名短信息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和相关资料;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
                     (三)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章 会议提案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对监事提交的会议提案进行审核,
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应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
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才能举
行。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必要时,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
意,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表决形式,或者形成书面
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本人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
构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
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但被要求列席
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必须本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列席
的,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非监事人员介绍情况,接
受质询。
           第五章 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
项介绍情况、提供资料,供监事会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
决权。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
议表决次序及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十八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或会议主持人
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
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通过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 1/2 以上
表决同意。与会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
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详细记录。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的议程;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监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
及理由记载于监事会会议记录中。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监事
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
“少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
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股东大会要求修改;
 (三)监事会决定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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