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6 证券简称:浩欧博 公告编号:2022-052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兼董事长、总经理 JOHN LI 先生、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涛先生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
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13/15/1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JOHN LI、陈涛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 2022 年 11 月
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49)。
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苏证监罚字[2022]8 号),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12 月 24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罚决定书》([2022]9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欧博或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JOHN LI,男,1963 年 9 月出生,浩欧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住
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陈涛,男,1960 年 5 月出生,浩欧博实际控制人,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外润)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址:四川省雅安市雨
城区。
王凯,男,1964 年 11 月出生,浩欧博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时任
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李翊,男,1976 年 7 月出生,浩欧博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浩欧博、JOHN LI、陈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
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苏州外润、陈涛为浩欧博的关联人
苏州外润是浩欧博第二大股东,持有浩欧博 12.26%的股权。陈涛、JOHN LI、
LI 某是浩欧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JOHN LI 是浩欧博董事长、总经理,陈涛
是 JOHN LI 之兄, LI 某为二人之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关于关联人的规定,苏州外润、陈涛构成浩欧博的
关联人。
二、浩欧博未按规定及时对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进行
临时公告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JOHN LI 同意并组织实施,浩欧博及子公司苏州浩欧博生物
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向苏州外润划拨资金共计 1,700 万元,用于补充代扣代缴陈涛
前期转让其通过苏州外润间接持有的浩欧博股权产生的个人所得税。JOHN LI、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王凯、公司财务总监李翊在相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2021 年
元利息。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
临时公告,直至 2022 年 2 月 19 日才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财务凭证、浩欧博相关公告、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谈
话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进行
临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
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JOHN
LI 作为浩欧博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未
能保证浩欧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是浩欧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兼董秘王凯、财务总
监李翊知悉并参与资金占用的付款审批过程,未能做到勤勉尽责,保证浩欧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浩欧博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JOHN LI、陈涛作为浩欧博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事项的决策者,并由
JOHN LI 具体组织实施,二人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
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浩欧博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对公司违法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JOHN LI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公司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王凯、李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JOHN LI、陈涛作为浩欧博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
述违法行为,对二人合计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根据二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中所
起的作用,由 JOHN LI 承担一百万元、陈涛承担五十万元。
以上处罚决定合并计算:
一、对浩欧博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 JOHN LI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陈涛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王凯、李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