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司相关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激励计划对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相关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次授予时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 人,该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同意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首次授予
时暂缓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首次授予时暂缓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票 53,333 股办理解除限售。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