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
真审议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
资金投入“风电高端装备制造项目(一期)”项目建设,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
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做出的合理安排,有利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符
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
以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昌莲
陆兵
王建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