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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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北京
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范围,促进公司规
范、高效运营,建立良好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董事会对董事
长、总裁(经理层)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
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二章   授权权限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
的实际需要,在可授权范围内,将业务和产业经营、资产、
资金运作(不含新增金融机构信用额度)、企业经营和改
革调整、诉讼案件、综合规划和计划、规章制度、对外捐
赠和赞助、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
和总裁(经理层)行使。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
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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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推进公司法制建设,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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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
  (十七)董事会认为不应当或不适宜授权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实际需求,按照“依法
依规、合理可控、决策高效”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
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
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
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
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
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七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和临时授权事
项,长期授权事项为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
项由董事会通过决议向董事长或总裁授权。
  长期授权事项由董事长、总裁(经理层)按照《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总裁事项清单》(见附件)依据有关规定
行使相应职权。可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
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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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授权事项应当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
项及其权限、授权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授权人认为需要
明确的其他事项等,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第三章   授权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
召开专题会议或董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公司有关
领导人员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
      对董事会授权总裁决策事项,采取专题会议或总裁办
公会等会议形式集体研究讨论,公司有关领导人员可以视
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
      第九条    董事长、总裁(经理层)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行使授权结果。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
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
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负
责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
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
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
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
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调整授权事项及权限,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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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
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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