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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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本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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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
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
上市前,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六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
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
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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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
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九条 董监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
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
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十条
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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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
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
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
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
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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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
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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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
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违反本规定,个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中国证监
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步废
止。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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