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 青海华鼎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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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 2022-077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或“青海华鼎”)于
《青海证监局关于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世光、肖善鹏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青证监措施字[2022]5 号),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世光、肖善鹏: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等规
定,我局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
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收入确认不准确
  青海华鼎控股子公司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
丰文化)对于承接的大型活动专业设计及制作业务、亮化工程项目,
管理层根据履约进度确认项目业务收入。经查,锐丰文化 2021 年部分
项目履约进度会计估计存在偏差,导致收入确认跨期,2021 年多计营
业收入 1720.25 万元、多计净利润 359.40 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公司 2021 年度报告披
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
  二、对子公司的管控存在缺陷
部控制体系建设管控不到位,未按锐丰文化《公司章程》规定,按期委
派财务总监,未能及时发现及整改锐丰文化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核算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
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 号——组织架构》第十条、《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
应用指引第 7 号——采购业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于世光作为青海华鼎董事长、时任首席执行官,肖善鹏作为青海
华鼎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青
海华鼎、于世光、肖善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
执行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
局提交公司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
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
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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