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22-85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星期五)下午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2022 年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24 名 , 代 表 股 份
票参与的股东共 23 名,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102%。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
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931,179,761 股,反对 158,500 股,弃
权 49,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8%。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
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45,426,758 股,反对 158,500 股,
弃权 49,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
赵程涛、冯宁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出具了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 9 届 34
次董事会和公司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