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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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化纤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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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金基汇智园 9 号楼公司 307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陈建军先生主持。
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
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29,709,7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41%。
经经办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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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经经办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经办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累计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亦不适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
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均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经经
办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经办律师审查认为,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经办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经办律师核查,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的决议。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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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统计数,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办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
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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