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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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事项
进行了核查,认为: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归属的情形。2、本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 6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归属条
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归属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并同意公司为本次归属的激
励对象办理归属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伊志宏           李音              谢春晓
                       时间:202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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