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保
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批权限及风险控制措施。
避市场风险,对冲原料价格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同意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永强 何玉润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