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股份: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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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5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披
露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2-071)。经事后核
查发现,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议案名称有误,现更正如下:
  一、更正内容
  更正前: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更正后: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说明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具体以更正后的《202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更正后)》为准,详见附件。因本次更正给投资
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1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
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玉昆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9,052,07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1.996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14,727,865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1.15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8 人,代表股份 14,727,8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1511%。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
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0,305,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1%;反对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657,8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47%;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叶兰昌、李晖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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