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挂牌转让新普互联 51%股权暨对其进行附条件生效的债转股增资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出售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互联”)51%
股权事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业务结构,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
略。为优化新普互联资本结构以促进出售新普互联 51%股权交易执行,公司拟对
其进行附条件生效的债转股增资,符合实际情况。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公司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挂牌转让新普互联 51%股权暨对其进行附
条件生效的债转股增资事项。
独立董事:刘国宏、温江涛、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