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1 证券简称:众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郑州高新区
金梭路 28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上
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新征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07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5 人,代表股
份 87,25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人数 15 人,代表
股份 86,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42%。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078%。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7,28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反对 5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由 11 项子议案分别表决,其中编码 2.01、2.02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该总议案与
各项子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总体情况如下所示:
提案
提案名称 同意 占比% 反对 占比% 弃权 占比%
编码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
管理制度的议案》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
理制度》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
度》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87,28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反对 5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87,28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反对 5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8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37%;反对 5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87,28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9%;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8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69%;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进行了现场见证并由叶剑平律师、王艺陶律师发
表了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有
关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