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质押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达电影”或“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万达投资”)、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莘县融
智”)等 20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影视”)
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万达文化产业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文化集团”)、莘县融智股份质押事项进行了审慎
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是否为控 是否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股东 股股东及 为补 质押起 质押到 质权 质押
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名称 其一致行 充质 始日 期日 人 用途
(股) 比例 比例 售股
动人 押
万 达
控股股东 649,811,931 76.47% 29.82% 否 否 12 月 26 类投
投资 中信
日 至解除 资
证券
万 达 质押登
股份
文 化 控股股东 44,165,316 100% 2.03% 否 否 2022 年 记之日
有限 质押
集团 一致行动 12 月 28 止
公司 担保
莘 县 人 日
融智
合计 — 739,061,584 78.70% 33.91% — — — — — —
有公司股份 849,811,9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99%。
的业绩承诺方,本次所质押股份负有潜在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质权人”)已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
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质押人已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约定
必要的处置方式。
(二)累计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万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本次质 情况 情况
本次质押
押前质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后质押股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
押股份 持股份 总股本 份限售和
称 (股) 例 份数量 质押 份限售和 质押
数量 比例 比例 冻结、标
(股) 股份 冻结数量 股份
(股) 记数量
比例 (股) 比例
(股)
万达投
资
万达文
化集团
莘县融
智
林宁 14,457,831 0.66% 0 0 0 0 0 0 14,457,831 100%
合计 953,519,415 43.75% 0 739,061,584 77.51% 33.91% 45,084,337 6.1% 14,457,831 6.74%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
司股份数量比例超过 50%但未达到 80%。根据公司的披露文件:
内到期的质押股份。
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司控股股东作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方,整体资信状况良好,具备
业绩补偿的履行能力及保障,本次股份质押对控股股东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方式
及履行能力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涉及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所质押股份负有潜在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
万达投资和莘县融智作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方,本次所质押
股份负有潜在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已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
补偿义务的情况,质押人已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约定必要
的处置方式。业绩承诺情况具体如下:
万达投资、莘县融智和林宁女士(以下简称“补偿义务主体”)共同作为业绩
承诺补偿主体,与公司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主体承诺万达影
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合并报表中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7.63
亿元、8.88亿元、10.69亿元、12.74亿元。
如万达影视在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期内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为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
补偿义务主体应依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
(1)计算公式
盈利预测补偿期内,万达影视任一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
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主体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
义务主体各方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比例为:莘县融智、林宁女士按照其各自在本
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股份占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承担补
偿义务,余下部分的应补偿股份由万达投资承担,万达投资对莘县融智、林宁女
士的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际净利润数)÷盈利预测补偿期限内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2)执行程序
盈利预测补偿期内,在协议规定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发生万达影
视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而需
要补偿义务主体进行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在该年年报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按照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
下简称“应补偿股份”),并向补偿义务主体就其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补偿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00元的总价进行回
购并予以注销。
(3)整体减值测试补偿
盈利预测补偿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
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该专项审核意见应与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
期最后一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同时出具。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补偿义务主体已补偿的股份总数×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则补偿义务主体应当另
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 =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格-盈利预测补偿期内补偿义务主体已补偿及应补偿的股份总数。因
标的资产减值而需另行补偿的,补偿顺序和程序参照协议的约定进行。
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主体同意,按协议约定的标的资产业绩补偿与整体减值
测试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即补偿义务主体向上市公司补偿
的股份总数总计不应超过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为购买标的资产所发行的股份
总数。如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股份的数量超过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量,
则万达投资应以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4)补偿股份的调整
上市公司和补偿义务主体同意,若上市公司在盈利预测补偿期内有现金分红
的,补偿义务主体按协议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对应的在股份回购实施前
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盈利预测
补偿期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协议公
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和2021年5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二十次会议
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子公司业绩承诺方案的议案》,
同意对万达影视原业绩承诺方案进行调整并签订《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调
整后的业绩承诺为:
补偿义务主体承诺万达影视2021年度、2022年度合并报表中实现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10.69亿元、12.74亿元,同
时将补偿义务主体通过本次交易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
调整后的业绩承诺期结束当年(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
整子公司业绩承诺方案的公告》(2021-017号)。
业绩补偿义务人万达投资已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出具《关于质押股份事项的
承诺函》,承诺“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锁定期质押本次交易所获
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2、自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本公司在与
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本公司
承诺不会质押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确保本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补
偿义务的履行不受影响。3、若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因
任何原因未能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本公司将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代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林宁履行补偿义务,以保证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的实施不受影响。4、如违反上
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业绩补偿义务人莘县融智已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出具《关于质押股份事项的
承诺函》,承诺“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无在锁定期质押本次交易所
获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和安排。2、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会通过质押股份逃避
本企业/本人应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后续如有需要对外负担债务、质押通过本
次交易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事先征求上市公司同意,
并向质权人明确本企业/本人对上市公司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安排,提示如出现
需本企业/本人承担补偿义务时,所质押股份应优先用于本企业/本人向上市公司
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以确保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的实施不受影响。3、如违反上
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企业/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万达投资本次质押的股份不属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内容
根据万达投资与中信证券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初始
交易协议书》,万达投资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 649,811,931 股股份向质权人进
行了质押。
根据莘县融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莘县融智以其持有的上
市公司的 45,084,337 股股份向质权人进行了质押。
(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监管
规 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万达投资与中信证券签署的《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莘县融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万达
投资、莘县融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事项之补充协议》
中包括了如下内容:
对万达电影应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已充分、明确知晓万达投资和莘县
融智出质的股票负担的业绩补偿义务及该等补偿义务的具体内容。
押股票的情况,则出质人应提前在五日内向质权人提供相关信息,出质人应当
首先以其持有的、未质押给中信证券的万达电影股票向万达电影履行业绩补偿
义务;若出质人未质押给中信证券的万达电影股票数量不足以满足业绩补偿义
务要求且出质人拟以被质押股票中相应数量的股票补偿给万达电影,则出质人
和中信证券可视情况进行协商,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外部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对出质人所质押给中信证券的部分股票进行解质押,具体数量、操作、手续由
各方协商确定。中信证券有权要求出质人采取措施保障中信证券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于向中信证券提供令中信证券满意的其他担保措施)。
四、其他情况说明
若上述业绩承诺人触发股份补偿义务,其将按照业绩承诺相关要求、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上述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补偿,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督
促上述业绩承诺人履行相关义务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已与公司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其因本次发行股份取得的公司股票的股份锁定安排以及业绩
补偿义务。
始交易协议书》和莘县融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万达投资、莘县
融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事项之补充协议》,中信证券
已明确知悉万达投资和莘县融智用于向其质押的股票对上市公司存在潜在的业
绩补偿义务,并在上述合同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作出明确约定。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万达投资和莘县融智的股份质押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股份质押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艾 雨 刘飞峙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