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
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苏宁环
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公司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
公司在满足下列先决条件时,可以分配现金股利: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
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并根据股东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财务
事项报告制度。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制订各期利润分配方案;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策程序进行监督;
(1)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或长期发展需要发生
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的;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由董事会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审议,由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的形式审议通过。
四、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五、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
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本规划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政策制定规则。如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或长期发展需要发生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现行利润
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原则上至少应每三年重新审
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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