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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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2-06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否决的议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3/4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
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8 人,代表股份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1,932,946,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754%;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831,008,20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8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 50 人,代表股份 587,114,1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7099%。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63,895,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14%;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423,218,20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85%。
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未达
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4 以上,未获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4 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4 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4 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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