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
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依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
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
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的权限包括:
(一)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计划、财务
预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进行询问,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
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复制有
关文件和资料等;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
责任的建议;
(五)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等有关会议;
(六)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审计工作与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计划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对需要审计的事项,由公司审计部就审计程序及其时间安排等拟定项
目审计计划,并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二)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应当以审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
人接受审计。审计通知书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应在实
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送达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按
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
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
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如有必要,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
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适当管理层征求意
见。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
究、核实,必要时可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复核后,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
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
及有关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销毁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六)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七)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
严重的调离审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一)泄露有关审计机密的;
(二)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
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由审计部提请公司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