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审慎、认真研究,现就聘任总法律顾
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袁明理先生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备履行
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总法律顾问岗位的职责要
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袁明理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本次聘任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独立董事:于定明、王勇、杨勇、纳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