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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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路桥”)
的独立董事,我们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 关于控股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控股子公司达州市达宣快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应收账款可以
有效优化项目公司资金回款情况,有利于保障项目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和维护公
司的融资信用,减少因银行信贷政策变化等因素给公司及项目公司带来的不利影
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控股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
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的相关规
定,回购注销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更新后)》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因离职原因不具备作为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的 5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9.39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满自动终止。
  三、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更新后)》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与《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7 名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更新后)》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向满足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
除限售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共计 24.52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
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天霞          姚永妥         薛小强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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