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工作指引》”)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本次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文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件已经成就。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为授予日,向 17 名激
励对象授予 92,669 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89.466
元/股。
独立董事:刘俊海、陈有安、吕先锫、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