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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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2)第050号
致: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
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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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2年12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
过的《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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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以及股东大会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出具
了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2月23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
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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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
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股
份6,942,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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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6,166,501股;同意56,166,501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