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爱众: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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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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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六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实施程序及风险防控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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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明
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货币资金管
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对内提供财务
资助”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对内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该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向
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
  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被
提供财务资助的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按照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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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子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
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
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财务统计部是财务资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财务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报送及财务资助的筹集、统
筹、调度及收回。
      第七条 财务统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单位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
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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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财务资助项目的信息披露部
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的相
关规定,组织履行相应的本公司内部审议程序,进行信息
披露。
 第九条 内控审计部是财务资助项目的监督部门,负责
对财务资助项目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检
查财务资助项目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等,以及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被资助单位是财务资助资金的使用者,其法
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
性及资金的用途、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对内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活动需求,
提出资金需求计划,并经所在单位相关决策程序审批通过
后,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财务统计部核实情况后,
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分管财务)
         、总经理签批;经批准后,财务统计
部报送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党委会审议后,按程序提交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对内财务资助事项时,应
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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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
等有关主体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
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务资助款项
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提供财务资助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自有闲
置资金和统贷统还资金。严禁占用募集资金、政府定向补
助资金及向银行贷款获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的利率应按当时的
市场利率确定。公司通过自有闲置资金提供财务资助,全
资子公司按照公司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基础上浮 5%
执行;非全资子公司按照公司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基
础上浮 10%执行。原则上每展期 1 次,借款年利率在前次
借款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5%;公司通过统贷统还方式提供
财务资助,资金利率及期限按照公司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
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资助期限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
不得超过一年。被资助对象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及支付
利息,若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还款的单位应提前 2
个月申请展期,并说明展期理由和展期时间。原则上只能
展期 1 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展期的,须向公司申请,
经财务统计部核实后,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分
管财务)、总经理批准后,财务统计部负责向公司党委会、
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对未办理展期手续,又没有按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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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公司在借款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50%加计罚息,
罚息列入被资助对象财务费用,相应扣减其当年实现的净
利润。
  第十六条 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
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实行年度审批制,每年公
司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对外财务资助报告,公司
经营层在授权金额范围内办理对外财务资助,不再单独提
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超过授权金额部分按照本制度
相应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需提交
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当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
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
资助的原因,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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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
情况等,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当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为第四条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
象等有关主体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
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务资助款
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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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
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
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
  (五)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
  (六)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
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
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
                          —9—
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
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
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实施程序及风险防控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实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
务统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
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财务统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财务统计部在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三十条 财务统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后续跟踪、
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
后未能及时还款,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
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财务统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内控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 10 —
  第三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超过”、
“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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