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科技: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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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浙商证
 券”)作为正在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科技”、
 “公司”)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
 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
 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苏磊、邹颖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苏磊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
担保情况、大额资金往来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情况以及
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上市公司
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资料;查阅
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查阅公司重大业务合同等资料;核查本持
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查阅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查阅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文件等。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规则的执行情况,查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查阅了董事会、
监事会等三会会议决议、议案及有关资料、会议记录等文件,并对公司的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
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
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
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三会运作情况良好,历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等,与指定网
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经真实、准确、完
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上市公司历次三会会议文件,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
管理场所,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取得了公司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说明,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
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使用台账、并抽取了公司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和
合同,查阅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公
告文件,并对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已于保荐机构、专户开设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
不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三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
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对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进
行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
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核查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的重
大销售和采购合同及公司 2022 年三季度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
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经营
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l、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合规地使用募集资金,持续
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生《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和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博汇科技在公司治理、
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等重大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苏   磊     邹   颖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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