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人作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应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在岗位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规定,合法有效。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
刘 俊 薛文良 邬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