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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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十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
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二章所述的有关交
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有利于公司发展原则;
  (三) 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 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五) 关联人回避表决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一)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人:
存在本条(一)或者(二)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日常关联交易及非日常关联交易。
  其中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非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报备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并应至少在
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5 个工作日前,主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关
联交易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牵头,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定期梳理
公司关联人清单,并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按照规定将关联人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该关联人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业务、管理
中除关联人清单以外的不能自行确定的关联方识别或者有关关联交
易的管理事项,应主动咨询董事会办公室,并妥善保管本部门与关
联交易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    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
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
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
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
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第五章   非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审计或
评估。
     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
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
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
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
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
 (一)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
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
规定。
 (二)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
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
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
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
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
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章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
事项;达到本章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
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
程序。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
度。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
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四条(二)
第 2 项至第 4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
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
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中介机构意见
(如适用)。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一节 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和日常关联交易
的管理部门,资本运营部是非日常关联交易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
组织总结、分析公司日常与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情况;财务
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本年度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预计,形
成董事会议案。
     第二十一条 法务合规部负责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的审核,防范
法律风险。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需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议案,按审批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并对
需对外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各下属分公司应当统计其与公司
关联人清单上的企业发生的交易的日期、类别和金额,并按类别汇
总,于每个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年度结束后
三个月内,汇总本季度/半年度/年度的关联交易数据,报公司财务
管理部,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公司财务管理部的通知为准。公司控股
子公司、各下属分公司对所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本
管理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关联交易,必须在签订相关协议之前报送公
司财务管理部。对于在已审批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的关
联交易或未达到审议和披露标准的非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公司规定
履行;对于超出已审批的年度预计额度和范围的日常关联交易或达
到审议和披露标准的非日常关联交易,由相关业务涉及的主责部门/
单位提报财务管理部、法务合规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审核
后,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取得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为协议生效的前置条件,在取得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之前,相关协议不得签署且生效,不得实
施相关关联交易。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价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
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
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
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
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
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
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
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
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
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
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
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
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
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
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
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
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流程:关联交易双方应
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确定定价方
法。公司涉及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主办部门或单位,根据定价方法,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后,按照公司采购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批准后的关联交易价格应在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有疑义的,可以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节 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每年年初,公司需就本年度内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
项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 财务管理部下发日常关联交易工作计划;
  (二) 财务管理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梳理关联方名单,其中董
事会办公室梳理关联自然人名单,财务管理部梳理关联法人名单并
汇总;
  (三) 涉及关联交易的主办部门或单位对照关联方名单,将本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合同、协议或交易计划报财务管理部;
  (四) 财务管理部统计、汇总各主办业务部门或单位提交的日
常关联交易信息,形成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议案,提报公司经营
层审议;
  (五)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管理部提交的经公司经营层审
议通过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议案后,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
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议案进行必要的修订后形成最终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进行审查,发表审
核意见;
  (六) 独立董事就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在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的书面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将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七) 董事会办公室将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节 关联交易的审议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
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节 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每个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
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财务管理部组织对公司各业务部门、下属单
位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与本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计划进行对比,形成日常关联交易季度/半年度/年度执行
情况报告,报公司经营层和董事会办公室。资本运营部组织定期对
公司各业务部门、下属单位所发生的非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过
去 12 个月累计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形成非日常关联交易月度执行情
况报告,报公司经营层和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日常关联交易半年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
送公司董事、监事。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最终审计数据为
准。
     第三十四条 对于以下情形,需由各业务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新
增关联交易计划议案,财务管理部负责补充其他所需数据,董事会
办公室根据事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一) 新发生的关联交易;
     (二) 正在执行过程中的关联交易主要协议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修订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三)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足”不
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监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七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
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
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责任部门名称的条款,若相关部门的
名称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自动按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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