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1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
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玉昆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9,052,07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1.996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14,727,865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1.15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8 人,代表股份 14,727,8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1511%。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
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0,305,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1%;反对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657,8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47%;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叶兰昌、李晖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