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关于续聘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从业资格,能
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 2021 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
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续聘该审计机构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亦不具备其他利害关系。
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
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
我们同意将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烜:
赵新宇:
王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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